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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好《资源税法》要求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发布时间:2024-04-04 17:41:33 作者:万博ManBetX3.0

  近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0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在我省施行。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就《方案》作了全面系统解读,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答: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施行。《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以下三个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一是《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二是《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确定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对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能确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落实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确保《资源税法》在我省顺利施行,省财政厅积极克服今年以来疫情对相关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资源税地方立法调研,实地走访了海东市、海西州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企业,充分听取了基层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重点企业意见建议,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5月中旬至6月初,组织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和市、州财税部门专题座谈会,研究讨论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认真研究并合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上报省政府审议的《方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通过《方案》并予以公布。

  答:此次制定《方案》的总体思路是落实《资源税法》授权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一优两高”战略和“四种经济形态”工作部署,重点围绕四个方面拟定我省政策:一是立足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认真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的省情定位,秉承《资源税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充分的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二是立足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发挥好资源税政策的导向和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对矿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对原矿和选矿实行差别税率,原矿税率要高于选矿税率,对开采共伴生矿或尾矿给予税收优惠。三是立足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巩固我省2016年以来资源税改革成果。四是立足操作简单便捷、利于征管,体现政策可操作性,便利征纳双方。

  《方案》共4条规定。一是明确了我省54个征税税目及具体适用税率。税目方面,目前我省共有64个矿种开发利用,按照《资源税法》税目名称归并列举为54个税目。税率方面,《资源税法》已确定税率的税目,按照《资源税法》规定执行。对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按照原矿税率高于选矿税率的原则,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个别税目因矿种特点、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原因,对其原矿或者选矿税率进行了微调。二是明确了部分税目计征方式。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三是明确了我省优惠政策。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尾矿等情形分别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四是明确了施行时间。自2020年9月1日与《资源税法》同步在我省施行。

  问:《方案》与我省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资源税政策相比,有何变化?

  答:2016年,我省依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制定印发了《青海省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16〕1201号),公布了我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有关政策,对已开采利用的29种矿产资源确定了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停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至零,取消了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从近年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通过“清费立税”,我省企业资源税负担较改革前税费负担显著减轻,对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变化,资源税政策也要一直调整和完善。为此,我们在《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范围内,根据我省资源禀赋、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企业负担、周边省份情况等因素,对一些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一是根据《资源税法》要求,不再设置其他未列举名称税目等兜底性条款,将我省所有已开采利用的资源品目一一列举为54个应税税目。二是对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分别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三是《资源税法》取消了石棉从量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我省相应调整了石棉的计征方式。四是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测算情况,对煤、地热、铅、锌、金、钠盐、锂盐、镁盐等税目的税率进行了微调。五是出台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尾矿等减免税优惠政策,完善了我省资源税政策体系。

  答:《资源税法》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巩固资源税改革成果,保持税制结构和企业税负总体稳定。我省《方案》秉承税收立法精神,绝大部分税目税率是平移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税率标准,有的税目税率还适当进行了调低,如钠盐、锂盐、地热等,同时还出台了优惠政策。经测算,相关税目的税负变化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以内,不会对企业产生大的影响。此外,资源税与产品销量和价格挂钩,在销售量一定的情况下,矿产品售价越高,出售的收益越多,则企业需缴纳的资源税相应增多,反之亦然,因此,《方案》的施行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答:《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重要成果,完成了资源税税率的法定化,明确了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功能,是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得到深化落实和发展的生动体现。《方案》能够有效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和推动绿色发展的非消极作用,有利于我省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助力我省“一优两高”战略实施。落实好《资源税法》和《方案》,不仅是税收法律在我省顺利施行的刚性要求,也是广大资源税纳税人的殷切期盼,更是建立我省稳定、可持续地方税体系的必然途径。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税法》和《方案》在我省如期顺利施行。一是制定配套征管措施,财税部门将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缴操作规程,做好政策和征管衔接,完善信息化保障措施,确保平稳运行。二是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培训手段,实现宣传辅导全覆盖,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征管人员应会尽会,营造良好氛围。三是严格落实税法和《方案》确定的各项政策,统筹好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组织收入与减税降费的关系,确保应减尽减、应收尽收,完善我省地方税体系建设。四是做好跟踪评估,重视税法施行情况,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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