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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管理简析

发布时间:2023-12-03 21:16:12 作者:万博ManBetX3.0

  矿业是以矿产资源为劳动对象,由勘查、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众多行业群构成的基础产业,最重要的包含地质勘查业、采选业及相关原材料加工业。

  矿业用地不在少数,尤其是矿业发达地区。但长期以来,矿业用地政策较为模糊。采矿权人向集体经济组织租地不为法律所允许而现实中难以杜绝,也有损法律权威。分析2019年版的新《土地管理法》可知,今后矿业用地将不再是难题了。现提出个人看法,与网友们商讨。

  在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地质填图、物探、化探等野外工作并不是特别需要用地;钻探、硐探、槽探的用地是临时性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57条保留了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该依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征收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根据该规定,临时用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即可,这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项目供地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不同。因此,临时用地手续较为简便。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采矿用地与工业用地呈并列关系,同属工矿仓储用地,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不能把采矿用地混同为工业用地进行管理。

  根据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矿用地不属于征地范围,不必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只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当然,个别现状为国有土地的,则使用国有土地。

  露天采矿且设计开采时间比较久的,采矿权人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洽商,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地;露天采矿期限较短的,允许按照临时用地的规定办理手续。

  露天采矿完成后,采矿权人应该依据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因此,露天采矿有别于普通的非农项目建设。露天采矿前的地表如果是农用地,其使用权能否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直接入市,用于非常特殊的非农露天采矿项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作者觉得,如果要求露天采矿拟使用的农用地报批为建设用地再入市,则复垦后又成了农用地,这是不妥的。按照“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对于露天采矿用地,无论现状是农用地、未利用地还是建设用地,都应当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现状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直接入市。即露天采矿用地不但不必办理征地审批,而且不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以地下开采方式采矿的,由于对地面影响较小,即使地面是农用地,也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采矿权人根据真实的情况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洽商,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地即可。当然,地面有建筑物的,采矿权人应当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矿山公路、尾砂库、选矿厂以及矿山办公楼等建设用地,无论是不是在矿区范围内,都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洽商,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地。其中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顺便谈谈上述矿业用地中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矿业权几乎都设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属“圈外”单独选址项目。根据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选矿厂、矿山企业办公楼等矿业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应当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当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但采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被永久基本农田压覆的矿产资源属于战略储备资源,即暂不能利用的“呆矿”。

  总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矿用地不属于土地征收范围,同时删去了原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使矿业领域长期以来的模糊用地政策明朗化了,采矿用地手续也简单化了。这对矿业权人而言,确属好事。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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